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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

解读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让企业成为教师专业发展的另一所大学

时间:2016年06月13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编者按:6月7日,中国教育报刊登了《让企业成为教师专业发展的另一所大学》一文,文中对5月13日七部委正式印发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简称《规定》)进行了解读,以当前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职业学校教师的企业实践要求作为现实参照,凸显《规定》中教师实践的四大亮点和服务于教师发展的三大创新点。现转发此文,以供大家共同学习。

 

让企业成为教师专业发展的另一所大学

——《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解读

 

2016年5月13日,教育部、国资委等七部委正式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简称《规定》),标志着我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是提高职业教育教师质量的又一力作。

 针对现实问题 参照国际做法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于职业学校教师都有明确和严格的企业实践要求。

 德国2013年《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养与考核框架协定(第五类型教师)》把企业实践(一般为一年)作为职教教师入职前的资格准入条件,同时,德国就业指导教师要利用暑假去企业了解就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发展情况,以更好服务学生就业和发展。

 英国继续教育学院教师大部分是兼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是成为继续教育学院教师的前提条件,专业教师入职前必须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在入职后,英国继续教育学院有专门的“教师发展周”,要求教师在教学10个月期间,必须用一周时间去自主学习(自我的专业发展活动)。继续教育学院教师利用发展周去企业了解企业技术变革,去地区教师发展中心学习选修相关课程,以紧跟时代发展、服务产业需求。

 我国台湾地区应用科技大学要求教师每5年必须有6个月至一年的企业研修和实践经历,教师研习分“短期研习”和“深耕研习”两类。研习经费由“教育部”统一补助,经费补助额度按照每项课程以每人每日补助新台币1000元为上限。台湾“教育部”规定,教师企业研习一般利用每年的寒暑假时间,特殊产业可视季节性需要于学期中实施。

 1996年我国《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2006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完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实施,使国家和地方在制定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实施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等方面,有了比较丰富、成熟的经验和基础。经过20年的实践和探索,教师企业实践取得重大进展,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如实践效果欠佳、主体责任不明确、企业和教师主动性不足等。要进一步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开展,提高实践效果,亟须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规定》的颁布可谓恰逢其时。

凸显四大亮点 务求取得实效

如何有效推进教师企业实践?这是《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定》凸显了四大亮点。

实践内容科学可行。《规定》要求,教师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改变了过去“每2年不少于2个月”的难以深入、无法对接和实效性差的局面,呼应了教师继续教育学习制度,符合国际主流的实践做法,有利于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开展,有利于各地统一规划教师继续教育学习,有利于企业安排合适岗位,有利于确保教师实践效果。

实践方案立体而有针对性。《规定》提出,企业和学校要针对教学中的实际问题,结合教师专业水平制定实践方案。充分认识到职业学校教师类型的多样性、层次的差异性、要求的异质性和目标的可能性,明确了实践方案的问题性导向和对象性要求;针对过去教师企业实践中存在的盲目性和形式主义现象,专门要求企业和学校共同研制方案的设计原则,符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本质要求,能够有效调动教师企业实践积极性,提高教师参与度和岗位对接能力,确保实践成效。

实践组织体现合作与协同。《规定》针对教师企业实践涉及多个利益相关部门的现实情况,强调建立包括教育、人社、发改、财政、国资和工信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教师企业实践中的职责,提出了统筹协调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这种组织制度彰显了职业教育跨界属性,符合职业教育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特征,改变了过去由教育部唱独角戏的局面,有利于发挥各利益相关主体的作用,调动参与方的积极性,消解部门之间扯皮和不作为的现象,使教师企业实践在人、财和物等方面有组织保障。

实践推进制度化和系统性。为确保教师企业实践成效,《规定》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制度,包括设立企业实践专项基金、办理教师意外伤害保险、建立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和登记制度、接收教师企业实践的企业税收扣除制度、遴选实践示范基地和加强企业实践督导考核等。上述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教师如何参与实践、在什么地方实践、如何保障企业的利益、如何确保参与效果”等诸多难点问题提出了针对性措施,特别是对于如何保障企业的利益和教师的实践安全提出了具体的做法,为教师企业实践工作高质量推进提供了指南。

 展示三大创新 服务教师发展

《规定》是治理与跨界理念的创造性结合。《规定》的设计是职业教育跨界理念和治理理念的创新结合。教师企业实践是职业教育本质属性要求,是职业教育跨界属性在职教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具体体现。文本的设计以构建“双师型”教师为出发点,从跨界的视角来思考职教教师专业发展,对教师企业实践的内容、形式、组织和保障等进行了科学设计。同时,以治理理念来建构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针对教师企业实践组织松散、利益相关者责任不明确和积极性不高的关键性问题,提出了构建联席会议制度和协同治理的制度模式,可以有效推进教师企业实践由过去单一主体组织形态,转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组织模式。

《规定》是创新经验与实践的总结。《规定》全文从教师企业实践的本质、实践内容和形式、实践的组织制度、实践的保障条件以及实践效果的考核和评价等各方面进行制度性安排,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完整性。比较而言,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6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以及“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都对教师企业实践提出了要求,但均为一般性要求,未进行系统设计和全面安排。如《职业教育法》仅从企业责任的角度提出其接收教师实践的责任;2006年教育部文件只是从教育自身的角度来阐述教师企业实践的科学性和必要性。《规定》是对相关制度和实践的优化和创新。

《规定》是创新方法、深入研讨和咨询的结果。《规定》文本的形成经过深入调研、问题研判、经验借鉴、方法遴选、建议研讨、条文推敲等系统过程。《规定》研制中,共调研了全国7个省市上百所职业院校、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和参与教师企业实践的企业,与教师、企业主管和行政部门等进行了深入座谈和问题反馈,形成了教师企业实践的问题清单。着眼于问题解决,借鉴和研究了国际发达国家教师企业实践的制度安排,最终提出了针对性对策和建议。《规定》既是一项制度,也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成果。

(作者涂三广系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作者石伟平系华东师范大学职业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所长)

 

 

附原文链接:

http://paper.jyb.cn/zgjyb/html/2016-06/07/content_457671.htm?div=-1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16/6/7  第05版  作者:涂三广、石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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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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